●關鍵詞
身份識別 自我價值
●概述
姓名是人類為區(qū)分個體,給每個人特定的名稱符號,是通過語言文字信息區(qū)別人群個體差異的標志。近年來,因姓甚名誰引發(fā)的姓名權糾紛不乏其例,主要涉及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公民姓名權。此外,在互聯(lián)網時代,很多人都使用網名,網名也具有了指代一個人的作用。民法典順應了時代的要求,在人格權編對姓名權進行了規(guī)定,同時規(guī)定如果網名、筆名、藝名能夠起到識別身份的作用,也可參照姓名權進行保護。
●案例
邁克爾·杰弗里·喬丹系美國NBA著名籃球明星,其于2012年以損害其姓名權等為由,向原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撤銷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多個商品類別上注冊的“喬丹”“QIAODAN”等多項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駁回其申請。喬丹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14年至2015年,一、二審均敗訴。此后喬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喬丹公司對爭議商標“喬丹”的注冊損害邁克爾·喬丹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同時認定拼音商標“QIAODAN”及“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
●法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專家說法
褚霞(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律師)
彰顯法治建設對“人”的進一步關注
姓名是以人類血脈傳承為根基的社會人文標識,更是人們在社會中必不可少的符號與標識,用來確定和代表各個自然人個體,并與其他自然人相區(qū)別??梢哉f,姓名是特定自然人的專用文字符號的標記,尤其是知名人士,其姓名對身份識別性更為顯著,也更具有經濟價值。作為一個特定的自然人,有權依法確定、變更姓名,也有權就姓名進行合法合理使用。對此,法律通過“姓名權”的方式予以保護,而姓名就是自然人姓名權的客體。
民法典將姓名權的保護以專章的形式予以規(guī)定,明確自然人有權“決定、使用、變更、許可”使用自己的姓名,是對姓名權現(xiàn)實保護問題的深切回應和提煉,進一步提升了法律層面對姓名權的重視,彰顯了我國法治建設對“人”的關注,回應了人們日漸增強的尊重自我價值的需求,有助于增強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意識。
2018年至2019年的某省高等學歷數(shù)據(jù)清查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有上百人涉嫌冒名頂替入學取得學歷,即是侵害了被頂替者包括姓名權、個人信息受保護權在內的民事權益。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姓名權依法受保護,對自然人姓名權的保護、侵權認定和法律適用提供了明確的依據(jù)。
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對姓名權的權利享有和行使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是對社會現(xiàn)實具體問題的有效回應,也有助于處理復雜、多變且多元的姓名權相關問題。濟南市民呂某欲為其女兒取名“北雁云依”,但當?shù)嘏沙鏊J為此姓名不符合辦理戶口登記條件,拒絕登記,后呂某以被監(jiān)護人的名義,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包括自我命名權和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駁回了呂某的訴請。法院認為姓名由姓氏和名字組成,姓氏主要來源于客觀上的承襲,系先祖所傳,名字則源于主觀創(chuàng)造,為父母所授。中國人對姓氏傳承的重視和尊崇,不僅僅體現(xiàn)了血緣關系、親屬關系,更承載著豐富的文化傳統(tǒng)、倫理觀念、人文情懷,符合主流價值觀念,是中華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載體。無正當理由而隨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chuàng)姓氏,會造成對文化傳統(tǒng)和倫理觀念的沖擊,也不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xiàn)社會的良性管控。
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有權“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進一步關注到了人格利益的商業(yè)價值。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姓名除了作為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標識,還因特定自然人的社會身份、影響力而具有了一定的經濟價值,明星代言行為就是人格與財產的結合,如阿里巴巴集團將“馬云”二字注冊為商標。同時,為了規(guī)制商業(yè)活動中對自然人姓名的不當使用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其他不良影響”。如果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當事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品系經過當事人許可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當事人的姓名權。比如上述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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