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補救措施與責任承擔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并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 人民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動方式對侵權網絡信息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
?。ǘ┚W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fā)侵權的可能性大??;
(三)該網絡信息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
?。ㄋ模┰摼W絡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
?。ㄎ澹┚W絡服務提供者采取預防侵權措施的技術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W絡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絡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或者同一侵權信息采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ㄆ撸┡c本案相關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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